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晶澳(扬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晶澳扬州基地F1车间年产10GW半片钝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你公司报送的《晶澳扬州基地F1车间年产10GW半片钝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在扬州美境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46049.9万元,于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华路1号,建设晶澳扬州基地F1车间年产10GW半片钝化项目。根据你公司委托江苏智环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书》结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管理措施后,能够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仅从环保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结合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选址符合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前提下,原则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
二、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行过程中,严格按照《报告书》中各项环保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并重点落实以下工作:
(一)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完善废水处理系统。本项目废气喷淋废水、生活污水,根据废水水质不同,分别收集后排入3#污水处理站的不同废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达标后,米乐m6官网出水与纯水设备冲洗废水、纯水制备浓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一起接管至八里镇工业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八里镇工业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COD、SS、氨氮、总氮、总磷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2中间接排放标准。
(二)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高工艺废气收集率,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本项目废气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钝化废气,危废贮存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本项目钝化机为密闭系统,项目采用集气管直接从机台内部负压集气,在真空状态下,钝化废气经设备自带的“等离子燃烧式尾气处理器+纯水喷淋”,再经厂务“布袋除尘器+水喷淋塔”处理达标;在吹扫抽真空时,钝化废气经厂务“燃烧塔+布袋除尘器+水喷淋塔”处理达标,通过25m高FQ-F1-01排气筒排放。本项目危废库设置负压抽风系统,废气经集气管负压收集,危废贮存过程产生VOCs,依托现有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25m高FQ-危2排气筒排放。本项目生产过程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表5排放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VOCs(以非甲烷总烃表征)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中非甲烷总烃从严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表3排放限制要求,厂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本项目建成后全厂须以5#车间、8#车间、
1#-3#危废库边界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6#车间实验室、研发车间、仓储设施、污水处理站边界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今后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点、医院和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三)本项目噪声排放东、西、北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南厂界执行
4类标准。(四)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的各项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应按规定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文)、《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相关规定,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本项目运营期产生一般固废主要为:废电池片、脱水氧化铝、废膜、废树脂、废包装材料、含铝物化污泥、生化污泥,交由工业物资回收部门合理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有:废矿物油、含油抹布、废手套、废氧化铝、废布袋、废填料,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本项目依托现有的一座128m2危废库和一座200m2一般固废库,用于固废在厂区内的贮存。(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工作,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系统,定期组织演练,及时有效处置污染事件,设专人负责危险废物的安全贮存、厂区内输运以及使用,制订严谨的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
(六)你公司应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各类环保设施应设立标准的图形标志。
(七)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营运期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按照规范要求定期开展自行监测,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八)本项目试生产前必须落实危废处置单位,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登记,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3/a,接管量:COD 10.156t/a、氨氮0.547t/a、总氮1.390t/a、总磷0.084t/a,以上总量在“晶澳扬州基地F4厂年产2GW电池技改项目”中平衡。因此,无须申请废水总量指标。(二)本项目废气新增颗粒物0.6t/a,在已终止项目“晶澳扬州基地F4厂年产2GW电池技改项目”中平衡。因此,无须申请废气总量指标。
四、企业是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你公司应对厂区内污水处理、废气治理等存在安全风险的相关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五、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相关规定,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六、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你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他行政许可。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
九、你公司应按应急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切实采取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才开工建设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审。
十一、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扬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