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1日,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发布一批项目补助政策,涉及耕地质量监测、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化肥减量增效、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项目,共计50个项目,几乎惠及农业生产全产业链。
1.文件依据: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1号);农业农村部《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2022年版)》(农法发〔2022〕3号)。
3.补助内容:对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办公装备进行补充完善,配备移动执法终端、执法箱等基础装备,达到标准化目标。对全省执法取证装备进行更新,配备抽样工具包、暗访取证设备,移动式监控摄像头、现场执法记录仪等开展现场取证的仪器设备。完善执法工作应急装备,配备车载电源转换器,以及其他应急保障和个人防护等执法装备。
4.补助标准:本次拟下达给8个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每个单位30万元。
5.申报程序:优先从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示范单位中选取技能竞赛成绩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标准化项目”第三批试点。
1.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5〕17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关于做好2025年科学施肥增效工作的通知》(农农(肥水)〔2025〕6号)。
3.补助内容:一是对开展农户施肥调查、田间试验、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现场观摩、制作和发放施肥建议卡等给予补助。二是对承担科学施肥社会化服务,开展“三新”配套示范片建设及所需的施肥新技术、肥料新产品和新机具等给予补助(不得与现有农机补助政策重复)。
4.补助标准:根据项目实施实际需要,以物化或技术进行补助,以实际或当年度招标采购结果确定。
5.申报程序:县农业农村局公开项目申报条件→根据项目申报条件提出申请材料→由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任务数与申报情况→确定项目实施主体→政务网站进行公示。
《关于推荐2025年科学施肥增效“三新”集成推进县的通知》(闽农土肥〔2025〕6号)(详见附件)
3.评审组成员:从省农业农村厅项目专家库随机抽取土壤肥料与植物营养专业,副高以上专家3位。
5.评审内容:对科学施肥增效“三新”集成推进县申报书进行评审,并推荐3个县作为水稻科学施肥增效“三新”集成推进县、2个县作为经济作物科学施肥增效“三新”集成推进县。
6.评审结论:(1)水稻“三新”集成推进县。综合考虑水稻面积较大、工作积极性较高、示范带动作用明显、资金项目有保障、土肥项目不重叠安排和脱贫地区等因素,从申报的6个项目县中推荐光泽县、建宁县、上杭县等3个县。(2)经济作物“三新”集成推进县。综合考虑果茶等经济作物面积较大、工作积极性较高、示范带动作用明显、资金项目有保障、土肥项目不重叠安排和脱贫地区等因素,从申报的6个项目县中推荐永泰县、永定区等2个县(区)。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耕地质量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25号)(详见附件)
1.文件依据:《泉州市市级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泉财规〔2024〕7号)
2.补助对象:示范农户、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或村集体等
3.补助内容: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示范片补助资金,用于购买培肥改土物化产品、技术服务;简比田和效果监测点建设;宣传示范培训等。市级耕地质量监测网络补助资金,用于监测点耕地占用租金、标志牌设立、空白区的建立、减产补贴、田间观察记载、土样采集及处理、土样检测、田间监测试验等以及相关支出。
4.补助标准: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示范片集中连片100亩及以上,绿肥种植、秸秆还田和土壤酸化治理每亩按不超过100元补助,配方肥、商品有机肥每亩按不超过400元补助。市级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新建水田监测点每个补助1.5万元,新建旱地监测点每个补助1万元,续建监测点每个补助0.5万元。
5.申报程序:采用因素法分配,其中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示范片:综合考虑2024年粮食播种面积完成情况、耕地保有量面积和省级及以上土肥项目承担情况等因素安排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示范片任务;市级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建设:监测点续建38个,每个补助0.5万元。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5年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第三批)的通知》(泉财农指〔2025〕70号)
1.文件依据: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 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组通〔2023〕24号)。
2.补助对象:每年确定400多个行政村作为扶持对象(2018年至2022年已获得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支持的村、年集体经营性收入达50万元及以上的村一般不再纳入扶持范围)。
3.补助内容: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4.补助标准:中央、省级财政对每个被扶持的行政村一次性补助50万元,市县财政安排不少于10万元补助资金。
5.申报程序:每年确定部分县(市、区)分批分期进行重点扶持。有关县结合选定村实际,组织编制实施方案,明确扶持对象、目标任务等内容。实施方案由县级组织、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审定,经县级党委和政府研究同意后上报市级组织、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市级党委和政府研究同意后报送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1.文件依据:《福建银保监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中国银保监会等四部门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闽银保监发〔2021〕30号)。
2.补助对象: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边缘易致贫户可按照执行。申请贷款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
3.补助内容:对建档立卡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5万元(含)以下贷款进行贴息。
4.补助标准:执行期限,2021年3月10日至2025年12月31日。贷款期限,3年期(含)以内。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5.申报程序: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项目资金用于对脱贫户申请的贷款进行贴息,由合作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直接按已贴息利率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项目资金直接贴补给合作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凭贷款合同、利息单原件,向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申领贴息,经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按结息周期将贴息项目资金直接拨付给合作金融机构。对于采用先结息后贴息的地方,要按照贴息项目资金先直接贴补给合作金融机构,再由合作金融机构返还脱贫户的方式,做好利息结算衔接工作。
1.文件依据:《福建省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农规〔2025〕5号)《福建省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项目资金和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激励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闽农规发〔2024〕4号)
3.补助内容:主要用于农业可持续发展模式建立、建设生态循环农业示范点,开展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农产品加工废弃物等各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开展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农膜回收利用以及其他与农业可持续发展相关事项。
4.补助标准:对整市推进的每个设区市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以县为单位建设的每个县(市、区)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5.申报程序:省级及以上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所在地农业农村局报送农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估、试验探索任务等情况,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评审综合打分,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后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1.文件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农业建设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90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闽农综〔2024〕1号)。
2.补助对象:上年度绿色、有机、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新获证主体;上年度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增量排名前三县级农业农村所属单位;福建名牌农产品新获证主体。
3.补助内容:用于新认定认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奖励,绿色有机农产品新增认定认证数量前3名县(市、区)奖励,获证农业品牌奖励以及农业品牌宣传推广等。
4.补助标准:对上年度通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新认定认证的,给予每个产品1万元的奖励;对上年绿色有机农产品新增认定认证数量前3名的县(市、区),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获证企业品牌奖励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上年评选出的福建名牌农产品每个一次性奖励30万元;农业公共品牌宣传资金由省农业农村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每年委托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农业品牌宣传推广。
5.申报程序:按上年新认定认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情况,绿色有机农产品新增认定认证数量排名情况,农业品牌获证情况予以逐项下达。
1.文件依据:《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管理办法》《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福建省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补助对象:实施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与防控的企业、组织、合作社、种植户和实施农作物有害生物检验检测、技术指导、技术与产品研发及农药(械)使用调查等工作的机构或人员。
3.补助内容:农作物重大病虫草鼠害与疫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及相关系统设施运行、维护、更新及场地占用,农药科学安全使用相关的绿色防控、统防统治、高效低毒农药和新型植保药械替换等试验、示范推广,开展农作物重大病虫草鼠害与疫情监测、防控、农业植物检疫队伍素质提升和设备装备配置、检验检测、无害化处理、有毒有害防护、农药(械)使用调查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支持农作物重大病虫草鼠害及疫情监测、防控相关的政府购买服务。
4.补助标准:县(市、区)承担农作物病虫监测点建设补助5~7万元,承担农药使用监测点建设补助5万元,承担绿色防控核心示范点补助5万元,承担植物检疫性疫情防控示范点补助5万元。
5.申报程序:当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工作任务指标安排具体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工作任务完成后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核实申请材料及任务完成情况后发放补助资金。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73号)。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新一轮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的通知》(农种发〔2021〕2号)。
4.补助标准:《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成本核算参考》,每头种猪生产性能测定补助200元、每只种鸡生产性能测定补助60元。
5.申报程序:项目资金切块下达相关县(市、区),各项目县根据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任务,组织项目实施。
1.文件依据:依据《关于建立省级农村固定观察点的通知》(闽委农办〔2009〕30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农村固定观察点工作的通知》(农政改发〔2019〕4号)。
2.补助对象:农村固定观察点的补助对象为农村固定观察点记账户、追记户、辅导员、辅助调查员、辅导点。
3.补助内容:农村固定观察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固定观察点记账户、追记户、辅导员、辅助调查员误工补贴;农村观察点调查日常工作经费和业务培训等。
4.补助标准:观察点记账户和追记户补贴。按照记账户和追记户的户数安排补贴:记账户补贴按照每户每月80元的标准,每户全年安排补助960元;追记户补贴按照每户口每月50元的标准,每户全年安排补助600元。
观察点辅导员补贴。按照记账户和追记户的户数来确定:记账户数为30户的观察点村,每个村全年安排辅导员补贴经费1.3万元;记账户数为35户、40户的观察点村,每个村全年安排辅导员补贴经费1.4万元;记账户数为50户的观察点村,每个村全年安排辅导员补贴经费1.7万元;记账户数为80户、100户的观察点村,每个村全年安排辅导员补贴经费1.8万元;记账户数为100户以上的观察点村,每个村全年安排辅导员补贴经费2万元。
观察点调查工作培训经费。按照记账户和追记户的户数来确定:记账户数为30户的观察点村,每个村全年安排调查工作培训经费1.44万元;记账户数为35户的观察点村,每个村全年安排调查工作培训经费1.58万元;记账户数为40户的观察点村,每个村全年安排调查工作培训经费1.62万元;记账户数为50户的观察点村,每个村全年安排调查工作培训经费1.7万元;记账户数为80户、100户的观察点村,每个村全年安排调查工作培训经费1.73万元;记账户数为100户以上的观察点村,每个村全年安排调查工作培训经费1.86万元。
5.资金安排:资金切块下达至项目县(市、区),由项目县(市、区)根据农村固定观察点记账户和追记户户数、辅导员数量、调查任务、业务培训等因素安排经费。
1.文件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专项行动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闽农牧〔2023〕7号)《福建省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农规〔2025〕5号)。
2.补助对象:未实施省级以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和提升工程项目的畜禽养殖县内畜禽养殖、种植、社会化服务等单位;实施省级以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和提升工程项目并通过竣工验收,财政补助资金已拨付完成的项目县内畜禽养殖、种植、社会化服务等单位。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主体为乡(镇)政府,支持对象为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户)、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单位。畜禽粪肥还田试验项目支持对象为农业农村部门及技术支撑等单位。
3.补助内容:主要用于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运输、利用等环节的基础设施和设备完善、更新、提升,资源化利用智能化监管网络信息系统建设,畜禽粪肥还田试验、检测等。
4.补助标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升工程,实行分档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单点提升工程项目和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田间利用设施和装备费用不少于补助资金的60%,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5.申报程序:畜禽养殖、种植、社会化服务等项目申报单位编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升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畜禽粪肥还田利用试验承担单位编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畜禽粪肥还田利用试验项目方案,分别向同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地农业农村部门逐级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项目方案评审结果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1.文件依据:从2020年开始,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每年联合印发《关于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以省级为申报单位开展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
2.补助对象:在获立项的产业集群建设区域内开展项目建设的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协会学会等能够促进当地产业发展,信用运营良好的主体均可承担。
3.补助内容:支持优势特色产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机种机收、仓储保鲜、产地初加工、精深加工、现代流通、数字化、品牌培育和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以及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培育壮大等方面。
4.补助标准:竞争遴选的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中央财政原则上每个奖补资金总额2亿元,按照6000万元、7000万元、7000万元分三批安排。
5.申报程序:省级统筹组织有关各市、县申报,参与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竞争性遴选,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公布立项名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做好“福九味”中药材、闽西禽蛋产业集群续建项目遴选申报的工作办理单》(2024N2359)。
1.评审项目名称:2025年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申报,以及“福九味”中药材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第一次续建、闽西禽蛋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第二次续建方案专家评审论证。
3.评审组成员:孙云(福建农林大学园艺学院教授)、陈少莺(福建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研究员)、陈菁瑛(福建省农业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中心研究员)
5.评审内容:对申报 2025年国家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的闽南乌龙茶产业集群建设方案(涉及安溪县、永春县、华安县等3个县),以及“福九味”中药材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第一次续建方案(涉及建宁县、柘荣县、南靖县、明溪县、武平县、连城县、邵武市、浦城县等8个县(市))、闽西禽蛋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第二次续建方案(涉及福清市、永泰县、新罗区、连城县、大田县、宁化县、清流县、沙县区等8个县(区))进行评审论证。
(1)闽南乌龙茶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专家组一致认为:项目完全符合国家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要求,产业基础扎实,实施方案科学、联农机制创新,保障体系健全,建议申报2025年国家优势特色产业集群。
(2)“福九味”中药材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第一次续建方案。专家组一致认为2025年续建方案立足前期成效,以全链条省级、跨区域协同、高附加值转化为核心,兼具战略延续性与创新突破性,有望推动“福九味”产业集群成为全国道地药材高质量发展样板。同意该续建方案。
(3)闽西禽蛋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第二次续建方案。专家组一致认为2025年闽西禽蛋产业集群第二次续建方案立足现有建设基础,以“全链升级、三产融合、科技赋能”为主线,在种质资源保护、加工能力突破、品牌价值提升等方面规划科学、重点突出、保障有力,符合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方向,对打造全国禽蛋产业高地、助推乡村振兴具有重要示范意义。同意该续建方案。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开展2022年“百县千乡万村”乡村振兴示范创建的通知》(农规发〔2022〕23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全省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农综〔2022〕128号);《中共福建省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千村示范引领、万村共富共美”工程走具有福建特色乡村振兴之路的实施意见》(闽委振兴组〔2023〕4号),中共福建省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委振兴办〔2024〕4号),中共福建省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委振兴办〔2024〕6号),中共福建省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振兴机制创新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委振兴办〔2024〕13号)。
2.补助对象:(1)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创建对象和示范村创建对象。2023年-2027年,每年遴选确定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创建对象40个、示范村创建对象500个,5年共计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创建对象200个、示范村创建对象2500个。(2)省级乡村振兴重点示范乡镇。2024年-2028年,每年认定一批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并从已认定的示范乡镇中遴选确定10个作为省级乡村振兴重点示范乡镇。(3)省级乡村振兴创新机制。2024年-2028年,每年评选综合示范创新、试点先行示范、特色微创新等一批省级乡村振兴创新机制。
3.补助内容: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重点用于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提升乡村建设水平、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其中安排产业项目的资金比例不低于40%。主要包括做强做优做大乡村特色产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改善提升人居环境、保护修复农村生态环境、推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档升级、传承开发乡村优秀传统文化、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等。示范创建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不得用于盲目建设“门墙亭廊栏”,不得用于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以及购买交通工具,不得用于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工作无关的支出。
4.补助标准:(1)示范村创建对象补助。省委乡村振兴办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县(市、区)每年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数量,统筹考虑原乡村振兴试点村、实绩突出村等情况,将资金切块下达到县级,由县级将上级下达的资金和本级安排的资金进行统筹整合用于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县级在分配年度补助资金时,不搞平均主义,采取项目申报方式,由乡镇组织村级申请,县级统筹县域布局、工作重点,综合考虑人口、面积、发展基础等条件,根据示范村创建实施方案,按申报项目的促进村财增收、联农带农、撬动社会资本、发挥社会效益、前期工作深度等因素,给予每个村400-1200万元不等的资金支持(含上轮试点示范支持资金)。其中,对原为乡村振兴试点村、实绩突出村的,在本轮示范创建工作中分别给予每个村不超过400万元、800万元补助。(2)示范乡镇创建对象补助。每年给予40个乡镇每个乡镇300万元资金支持。(3)重点示范乡镇奖补。每年从已认定的示范乡镇中遴选确定10个,给予每个2000万元资金支持(含示范乡镇创建对象补助300万元)。(4)乡村振兴机制创新奖补。每年安排3000万元,由省委乡村振兴办联合省直有关部门评选一批乡村振兴创新机制,每个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5.申报程序:(1)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创建对象推荐程序,米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县级申报、市级审核、省级评审、公示、公布的办法进行。(2)省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推荐程序,采取县级申报、市级审核、公示、省级核查、公布的办法进行。(3)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认定程序,采取县级申报、市级审核、省级核查、综合评价、公示、公布的办法进行。(4)省级乡村振兴创新机制推荐程序,采取市级推荐、省级评审、公示、公布的办法进行。
《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5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示范创建)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33号)
《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5年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34号)
《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5年度乡村振兴重点乡镇培育对象、重点村培育对象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闽委农办〔2025〕10号)
3.评审组成员:卓秋萍、林国华、宋洪波、郑洪萍、陈晓晨、王琳、刘荣章、黄献光、林本喜、严序渊、吴振利、黄舒婷、焦学振、陈从彩、郑温彬、林熙、方晖、林达
5.评审内容:对九市一区推荐申报的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创建对象进行评审。
6.评审结论:所评审的申报乡镇示范创建路径清晰、重点突出、特色明显,创建方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项目建设、机制创新、典型培育上能够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符合示范乡镇创建对象要求。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对象名单的通知》(闽农综〔2025〕45号)
1.文件依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76号)
3.补助内容:监测点耕地占用租金、标志牌设立、空白区的建立、减产补贴、田间观察记载、土样采集及处理、土样检测、监测技术培训、数据分析、建立监测田间试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购买墒情监测设备、墒情监测点建设等以及相关支出。
4.补助标准: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为每个县(市、区)已建设的省级以上长期定位监测点个数。每个监测点安排补助资金1万元。
5.申报程序:省土肥总站按照常规监测点、“三区四情”监测点、土壤墒情监测点补贴原则下达项目县监测点补助资金;项目县根据监测田块和任务,安排每个监测点补助资金。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76号)(详见附件)
①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标识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
④补助标准:根据畜禽标识实际需求量以实物形式补助,畜禽标识价格由当年度公开招标采购结果确定。
⑤申报程序:养殖场户向所在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报所需畜禽标识数量,经审核汇总后,逐级报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采购和发放。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意见》(农牧发〔2021〕29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闽农疫控函〔2022〕267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3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5〕5号)。
2.补助对象:通过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认证的规模养殖场,或者通过农业农村部动物疫病净化场或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认证的规模养殖场。名单以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发文公布为准。
3.补助内容:种畜禽场(含规模奶牛场)等规模养殖场对照农业农村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要求、农业农村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省农业农村厅有关重点疫病净化标准,采用相应动物疫病净化综合技术,自行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做好相关设施设备建设和仪器配备,开展相关疫病免疫(非免疫病种除外)、消毒、检测、引种、野毒感染畜禽淘汰或扑杀等净化相关工作,达到相应病种净化或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认证条件,并通过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认证,或者通过农业农村部动物疫病净化场或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认证。
4.补助标准:模猪场净化补助50万元/场,规模禽场补助40万元/场,规模畜场(不含猪场)补助40万元/场。优先补助通过农业农村部评估认证的规模养殖场。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73号)。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动物疫病净化场、无疫小区和无疫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2024年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场(第一批)名单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动物疫病净化场和无疫小区建设情况的通知(闽农牧〔2024〕21号)
2.补助对象:承担该项目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及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3.补助内容:按照分级分类监测,市级以病原学监测为主,县级以血清学监测为主,逐步加大县级病原学监测力度。
4.补助标准:根据《福建省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级财政资金按100元/份(病原)和50元/份(血清)进行补助。
5.申报程序: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动物疫情风险和监测工作需要,申报财政预算。根据各地养殖量、监测能力和疫病风险,确定承担项目建设的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下达监测任务并分配相应项目资金。
1.文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九条措施的通知》(闽农综〔2020〕57号)。
2.补助对象:(1)地方特色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项目补助对象为福建省地方特色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主体。(2)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项目补助对象为开展我省29种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保种场(库、区)或保种点等。(3)作物、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库(圃)建设提升项目补助对象为省级及以上作物、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库(场、区、圃)。(4)国家育种联合攻关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项目补助对象为参与攻关的福建农林大学、省农科院作物研究所。(5)福建省食用菌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补助对象为省农科院食用菌所、福建农林大学等任务承担单位。
3.补助内容:(1)地方特色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项目补助内容为开展地方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包括建设隔离、警示、排灌、繁育、仪器、道路等相关基础设施设备,开展种质资源生化成分分析、农艺性状等研究,建立完善种质资源保护档案、资料等工作;开展种质资源提纯复壮及配套技术研究,包括田间试验示范、提纯复壮原种生产、整体评价成果鉴定、示范推广应用及宣传等工作。(2)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项目补助内容为畜禽遗传资源保种素材收集,种群培育、更新,生产性能测定,群体增量补贴,保种效果监测及鉴定评价,系谱档案记录和基础设施完善,视频监控系统设施设备,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宣传,饲料、兽药、疫苗、专家指导服务等支出。(3)作物、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库(圃)建设提升项目补助内容为种质资源登记、收集保藏、鉴定评价、创制利用及种质资源库(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等工作。(4)国家育种联合攻关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项目补助内容为青梗菜、花椰菜种质资源收集保护、鉴定评价、筛选创制、利用以及鉴定评价筛选方法体系的建立等。(5)福建省食用菌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补助内容为开展食用菌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技术培训和实地指导,开展全省现有栽培食用菌和野生种质资源普查、收集工作。
4.补助标准:(1)地方特色作物种质资源每个项目安排补助资金20万元。(2)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项目参考《国家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保护成本核算参考》,牛保种场(保护区)80万元/品种;马保种场(保护区)70万元/品种;猪保种场(保护区)60万元/品种;羊保种场(保护区)40万元/品种;兔保种场(保护区)30万元/品种;鸡或水禽保种场(保护区)20万元/品种;鸡活体基因库9万元/品种;水禽活体基因库15万元/品种。(3)作物、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库(圃)建设提升项目参照《国家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保护成本核算参考》,对于保存量达到国家级库、圃条件的,参照国家标准分别给予50万元、60万元补助资金,保存量未达到的,补助资金按照比例核算,分30万元、40万元等2档。(4)国家育种联合攻关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项目,每个项目安排补助资金50万元。(5)福建省食用菌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根据任务安排,每个承担单位60万元。
5.申报程序:(1)地方特色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项目,由市、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需求摸底,根据项目保护利用对象、建设实施内容等情况,资金切块下达各市、县(区),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实施。(2)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项目,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需求摸底,根据摸底情况和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分布情况,资金切块下达各县(市、区),各项目县根据本地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情况,组织项目实施。(3)作物、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库(圃)建设提升项目资金切块安排至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4)国家育种联合攻关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项目金切块安排至参与国家育种联合攻关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5)福建省食用菌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金切块安排至承担普查任务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1.文件依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76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3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5〕5号)。
2.补助对象:示范农户、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整村、整乡(镇)推进。
3.补助内容:对施用商品有机肥,购买绿肥种子、绿肥机械翻压还田给予适当补助。
4.补助标准:商品有机肥每亩施用量达到250公斤以上,每亩补贴不超过100元(即每吨补贴不超过400元),绿肥每亩补贴20元。
5.申报程序:一是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由县农业农村局公开项目申报条件,补贴对象根据项目申报条件提供相关材料,县农业农村局对满足条件的补贴对象进行公示,补贴对象自行采购并施用到田。二是绿肥示范推广由县农业农村局公开项目申报条件,补贴对象根据项目申报条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申报情况,统一招标采购绿肥种子,免费发放给补贴对象,并监督其播种到田。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推荐2025年绿肥及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县的通知》(闽农厅办〔2024〕19号)(详见附件)
3.评审组成员:从省农业农村厅项目专家库随机抽取土壤肥料与植物营养专业,副高以上专家3位。
5.评审内容:对绿肥种植项目县申报书,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县申报书进行评审,并推荐20个县作为绿肥种植项目县、20个县作为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县。
6.评审结论:(1)绿肥种植项目县。综合考虑冬闲田面积较大、果茶园面积较大、工作积极性较高、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和资金项目有保障等因素,申报的21个项目县中推荐20个(罗源县、福鼎市、蕉城区、柘荣县、华安县、长泰区、上杭县、建宁县、宁化县、将乐县、明溪县、清流县、泰宁县、浦城县、建阳区、武夷山市、顺昌县、建瓯市、政和县、松溪县)。(2)商品有机肥项目县。综合考虑果茶园及经济作物面积较大、有机肥资源丰富、工作积极性较高、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和资金项目有保障等因素,申报的33个项目县中推荐20个(闽侯县、连江县、永泰县、霞浦县、古田县、周宁县、寿宁县、仙游县、南安市、平和县、南靖县、诏安县、漳浦县、永定区、长汀县、沙县区、邵武市、延平区、光泽县、平潭综合实验区)。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76号)(详见附件)
①文件依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闽财农〔2023〕26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闽农综〔2021〕103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农计〔2025〕1号)。
③补助内容:一是用于基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储运、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人员防护、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在完成强制免疫任务的前提下,可用于动物疫病净化工作。二是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即养殖场自行采购疫苗实施免疫,财政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小规模养殖场户由省级统一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免费供应使用。
④补助标准:强制免疫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到相关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分配因素包括基础数据政策任务、工作绩效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户,按照肉鸡0.03元/羽、其他禽0.4元/羽、猪2元/头、牛3元/头、羊1.9元/头的标准给予补助。
⑤申报程序:“先打后补”养殖场户通过“牧运通”微信小程序进行信息录入和补助申报。
(一)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农办机〔2024〕3号)。
(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福建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规〔2024〕9号)。
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不包含各级政府财政供养的在职或退休的国家公务人员、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对购置列入我省补贴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可通过以下网址查询列入我省补贴的农业机械,网址链接:。
对各类补贴机具给予不同补贴标准,由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联合制定公布各类补贴机具补贴标准,目前补贴标准为: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发布福建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1批)的通告(2024年21号)。
补贴对象自主选机购机,向机具使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自主提出补贴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受理补贴申请、审核补贴申请材料、核验补贴机具并对外公示。县级财政部门兑付补贴资金。
机具经投档审核通过后具备补贴资格。由省农业农村厅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分批审核公示投档结果。
1.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投档工作的通告(2025年6号)。
2.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投档工作的通告(2025年8号)。
1.福建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投档产品2025年第1次审核情况公示,网址链接:。
2.福建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投档产品2025年第2次审核情况公示,网址链接:。
将投档审核通过的产品导入福建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后,对外公布补贴产品。补贴产品查询网址:。
1.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福建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第一批)的通告(2025年4号)。
2.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福建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第二批)的通告(2025年11号)。
3.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福建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第三批)的通告(2025年17号)。
1.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118号)。
2.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119号)。
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23号)。
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5年农民合作社等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37号)。
1.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农业农村部《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号)以及相关资金管理办法。
2.补助对象:申报开展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3.补助内容:用于动物检疫申报点新建、改扩建或场所租赁,购置更新动物检疫设施设备,移动出证终端设备及其他相关的物资,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包括省级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牲畜定点屠宰场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维护,防疫队伍素质提升以及其他与动物检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相关的支出等。
4.补助标准:平均每个动物检疫申报点省级补助5万元,各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全县(市、区)范围内予以统筹安排。
5.申报程序:由项目市、县(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本地建设需求组织申报。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全省申报情况等统筹确定承担主体。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93号)。
1.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5〕5号)、《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闽农计〔2014〕297号)以及相关资金管理办法。
2.补助对象:按照“谁交出(病死猪)、补贴谁,谁处理、补助谁”的原则,对交出病死猪和承担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任务的实施者进行补助。
3.补助内容:养殖环节病死猪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补助,乡镇政府组织对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的病死猪收集处理费用补助,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流产后的死胎、木乃伊胎等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
4.补助标准:按每头80元的标准给予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根据财力分档情况,第一档、第二档的县(市、区),由省级以上财政承担70元,所在地市、县两级财政承担10元;其他县(市、区)省级以上财政承担50元,所在地市、县两级财政承担30元,市县承担比例自行确定。
5.申报程序:乡镇政府将确认的上个月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登记表报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登记造册,附死亡率超过正常范围的养殖场的书面说明,逐级上报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省、市两级分别对市、县汇总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对发现存在数据不合理的地区进行复查,确认无误的纳入补助范围。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93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105号)。
1.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9〕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号)以及相关资金管理办法。
2.补助对象:入闽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检查站或临时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3.补助内容:指定通道检查站和省政府批复的临时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新建、改扩建,购置更新检查、消毒、监控等设施设备,防疫队伍建设、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储备消毒、防护物资等。
4.补助标准:根据各指定通道检查站标准化建设的进展情况以及后续开展建设的需求,工作实绩、项目建设等情况,结合各地建设任务。每站分配15-30万元。
5.申报程序:由项目市、县(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本地建设需求组织申报。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全省申报情况等统筹确定承担主体。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93号)
(一)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规〔2024〕4号)。
(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2025年福建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农规〔2025〕1号)。
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不包含各级政府财政供养的国家公务人员、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对报废我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农业机械给予补贴。我省2025年报废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含粮棉油糖等作物联合收割所用机械)、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水稻抛秧机、色选机、磨粉机、农机作业监测终端(亦称田间作业监测终端)、谷物(粮食)干燥机、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亦称植保无人机)、自走式旋耕机、田间搬运机、育秧(苗)播种设备、微型耕耘机、田园管理机、轨道运输机主机、病死畜禽处理设备、加温设备(热风炉)、茶叶揉捻机、茶叶烘干机、茶叶杀青机、茶叶做青机。
对各类报废补贴农机给予不同补贴标准,具体见《2025年福建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方案》附件1、附件2。
补贴对象将拟报废农机交售给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企业。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企业核对补贴对象和拟报废农机,并按规定拆解拟报废农机。补贴对象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注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牌证。补贴对象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报废补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受理补贴申请、审核补贴申请材料、对外公示。县级财政部门兑付补贴资金。
1.文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关于做好农业种质资源保护、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和重大品种研发推广应用一体化等项目的通知(农种创函〔2025〕1号)。
2.补助对象:农业农村部确定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国家级农作物和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库(圃)等资源保护单位。
3.补助内容: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等要求,强化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严格实施保种方案,规范做好品种登记、选种选配、疫病防控,准确完整记录系谱和生产性能等保种信息,定期采集、补充、更新遗传材料,积极配合开展濒危畜禽遗传资源抢救性保护,确保场(区、库)正常运转,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资源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国家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管理规范》等要求,强化保护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资源保护任务,规范做好库(圃)保存资源的登记、监测,及时繁殖更新低活力种质,确保库(圃)正常运转,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国家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库资源保护。按照《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条例》等要求,强化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严格实施保种规划,准确完整记录菌种信息,定期更新、复壮菌种资源,规范做好菌种收集保藏、鉴定评价、信息整理,确保生物安全,保障资源库正常运转,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4.补助标准:《国家农业种质资源(场、区、圃)保护成本核算参考》,农作物种质资源复份库100万元/个;农作物种质资源中期库50万元/个;农作物种质资源圃60万元/个;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库50万元/个;牛或骆驼保种场(保护区)80万元/品种;马保种场(保护区)70万元/品种;猪或驴保种场(保护区)60万元/品种;羊或鹿保种场(保护区)40万元/品种;兔保种场(保护区)30万元/品种;鸡或水禽保种场(保护区)20万元/品种;鸡活体基因库9万元/品种;水禽或蜜蜂活体基因库15万元/品种。
5.申报程序:项目资金分为留省和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留省资金切块补助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下达相关县(市、区),各项目县根据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情况,组织项目实施。
1.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福建省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补助内容:支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国家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县创建等)。
4.补助标准:(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按800元/批次标准进行补助。(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行分档补助: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每个20万元,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每个15万元,其他涉农县(市、区)每个5万元。同时,结合农业产业发展情况、财力状况、往年资金支出情况、承担专项工作任务情况等进行增减。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77号)。
1.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福建省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5〕5号)等。
2.补贴对象:交出病害猪、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和承担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任务的实施者。
3.补贴内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运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病害猪不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4.补贴标准:按规定的补贴标准和省级财政承担的比例计算安排,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80元/头,由省级财政补贴70%。
5.申报程序:屠宰企业向属地的农业农村部门申报无害化处理数量,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登记造册,附无害化处理量超过正常范围的屠宰企业书面说明,逐级上报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省、市两级分别对市、县汇总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对发现存在数据不合理的地区进行复查,确认无误的纳入补贴范围。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5年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5号)
1.文件依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评选2025年联农带农典型奖补县的通知》。
4.申报程序:通过名额分配、县级申报、市级推荐,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对各地推荐的县(市、区)联农带农工作成效和申报项目开展综合评审并排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排名情况,综合考虑2025年联农带农奖补资金总额和申报县近年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绩效情况,提出分批分档奖补方案并适时下达补助资金。
依照《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项目资金公开工作的通知》(闽农计函〔2024〕93号)要求,现将评选2025年联农带农奖补县的通知予以公开,内容详见附件。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5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27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5年度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31号)
1.文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
2.补助对象:县域生猪存栏量≥10万头或存栏猪当量≥20万头,优先将县级人民政府重视程度高、种养结合发展思路清晰、畜牧业发展稳定、配套政策措施有力、耕地面积较大(如产粮大县等)的县纳入支持范围。
3.补助内容:重点支持规模养殖场、种植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县级技术支撑单位改造提升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以及检测相关设施设备,建设打造粪肥还田利用示范基地。项目县根据现有基础条件,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确定项目建设内容。重点支持密闭贮存发酵设施、堆肥设施等建设,建设厌氧消化、沼气利用、沼液密闭贮存、沼渣堆肥、臭气控制等设施;支持购置运输罐车、撒肥机,配套建设粪污输送管网、密闭田间贮存设施等,购置粪肥计量、养分测定等分析检测仪器;建设长期定位监测点。
4.补助标准:中央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每个县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生猪存栏量10-20万头或存栏猪当量20-40万头的县中央投资不超过2500万元,脱贫县不超过2800万元;生猪存栏量20万头(含)或存栏猪当量40万头(含)的县(包括脱贫县),中央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
5.申报程序:项目县编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实施方案,逐级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根据项目实施方案专家评审结果、申报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基础条件、申报县政府重视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项目县名单,上报农业农村部年度投资计划。
1.文件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专项行动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闽农牧〔2023〕7号)。
2.补助对象:项目申报县生猪存栏≥5万头或存栏猪当量≥10万头,未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基础较好,项目建设条件成熟,项目用地有保障,项目实施符合相关环保要求,液体粪污还田利用和臭气收集处理项目优先安排。
3.补助内容:一是规模养殖场储粪场、污水贮存池、粪污发酵设施设备、异位发酵床(含高床发酵)、沼气利用等设施升级改造和设备更新换代,规模场臭气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畜禽饮用水水表、冲洗栏舍水表和粪污流量计升级换代。二是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设施和装备,包括沼液精准化、智能化利用田间储液池、沼液(肥水)输送管网等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粪污运输车辆购置等。三是新建规范化、标准化有机肥厂,有机肥生产工艺改造提升和相关设备更新换代,有机肥加工生产车间、仓库等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四是项目前期费、实验费、检验检测费、咨询费、专家费、委托业务费等与项目相关的费用。
4.补助标准:根据项目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升需求和建设条件安排项目补助资金,项目县资金补助在500万元以上,省级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正式发票金额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额。
5.申报程序:项目县编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实施方案,逐级报送省农业农村厅。根据项目实施方案专家评审结果,综合考虑申报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基础条件、申报县政府重视程度等因素确定并批复项目承担县。
1.文件依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高质量发展庭院经济试点县建设实施方案(2024-2025年)》
2.补助对象和内容:以县为单位开展高质量发展庭院经济试点工作。补助资金优先用于脱贫村和巩固脱贫成果任务较重的非脱贫村(5户以上脱贫户及监测对象)。支持到户发展庭院经济,支持带动脱贫户5户以上发展庭院经济的各类经营主体,支持有条件的村通过整村推进的方式发展庭院经济壮大村集体经济,支持庭院经济发展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未落实联农带农的经营主体不得享受补助。
3.补助标准:支持到户发展庭院经济补助金额每户不超过1万元,其中脱贫户(含监测对象,下同)可叠加享受脱贫户发展产业到户资金补助,到户补助金额(其中脱贫户叠加后的补助金额)不得超过该户发展庭院经济的投资额。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10户以上),每带动一户补助不超过5000元,补助标准不超过其到户投入(工资、物料等投入),每个经营主体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申报程序:由各设区市按照开展高质量庭院经济工作目标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推荐试点县对象,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推荐上报情况,综合考虑地方党委政府重视、产业基础、群众意愿等因素,确定年度试点县。省级综合考虑2025年度本项资金总量,遵循资金相对集中、避免“撒芝麻盐”的原则,按照专家评审结果、发展整村推进基础、计划发展庭院经济村数量、厅内联审结果及上年度有关衔接资金绩效等情况,对试点县分档进行补助,资金下达到县。各县根据经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核的试点工作方案,统筹安排使用补助。补助资金除质保金外,原则上须当年度拨付到农户或项目单位。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96号)
1.文件依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雨露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补助对象:脱贫户家庭中正在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高等职业教育的在校生。
3.补助标准:每人每学年给予3000元助学补助,在校学习时间不满半学年的按1500元补助;享受上述政策的同时,脱贫户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职业教育资助政策。
4.申报程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开展雨露计划补助对象的调查摸底和信息核实工作。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设区市申请资金额度,将预算年度的补助资金下达到县。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衔接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于7月底前将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至雨露计划补助对象本人或家庭成员。
1.文件依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农产品加工固定资产投资省级财政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
2.补助对象:对38个乡村振兴重点县及欠发达老区苏区县农产品加工固定资产投资予以省级财政补助。对补助县县域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补助主体”)新增购置的加工、检测、冷藏、冷冻设备,或新建冷库等进行补助。其中“新增购置”包括当年度和上年度开展未获补助的,开展时间以相关设备进项税票开具时间为依据。补助主体必须依法经营、信用良好、未发生重大安全和环保责任事故。
3.补助标准:补助主体新增购置加工设备、检测设备,以加工设备、检测设备购置金额的40%为上限进行补助,单个补助主体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新增冷库(含超低温库、速冻库、冷冻库、冷藏库)建设,每立方米最高补助400元,单个补助主体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4.申报程序:通过名额分配、县级申报、市级审核推荐,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对各设区市推荐的补助县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补助县名单,并根据年度补助资金规模,予以分档定额补助,并下达补助资金。符合申报条件的补助主体向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进行现场项目核实,并进行购置款的审核确认。
依照《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项目资金公开工作的通知》(闽农计函〔2024〕93号)要求,现将2024-2025年农产品加工固定资产投资省级财政补助申报通知予以公开,内容详见附件。
1.文件依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补助对象和内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脱贫户5户以上)带动脱贫户发展生产、稳定就业。
3.补助标准:每带动一户脱贫户补助5000元,每个经营主体(或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4.申报程序:本项资金无需县级申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以县为单位,按照各县脱贫人口数量因素和收入因素进行切块分配,资金下达到县。每年度该项资金使用由县级和乡镇根据各地情况制定详细的奖补方案。
1.文件依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4.申报程序:本项资金无需县级申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以县为单位,按照各县脱贫人口数量因素和收入因素进行切块分配,资金下达到县。每年度该项资金使用由县级和乡镇根据各地情况制定详细的奖补方案。
1.文件依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脱贫户和监测对象灾后重建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补助对象:补助资金支持的脱贫对象为受灾的脱贫村、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对受灾严重存在致贫风险拟识别为监测对象、通过防止返贫监测“绿色通道”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户,也作为本项补助资金的扶持对象。
3.补助内容:补助资金围绕“巩固成果、守牢底线”的目标要求,优先用于支持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因灾受损的产业发展项目和关联基础设施修复补助,支持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因灾受损的住房及饮水安全叠加补助,适当支持脱贫村受损的村集体产业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修复补助。
4.补助标准:用于受损产业修复的补助资金规模占比原则上不低于省下达资金规模的60%。每户(项目)安排的补助资金,在落实其他灾后民生救助保障措施后,原则上不超过灾害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总额。
5.申报程序:灾情发生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统计脱贫对象受灾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核实后报送设区市汇总。省农业农村厅根据设区市汇总报送脱贫对象受灾损失情况,按因素分配法会同省财政厅将补助资金下达到县(市、区)。
1.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
3.补助内容:开展耕地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动态调整试点,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相关工作,核查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情况,对可食用农产品种植区实施协同监测等。
4.补助标准:设区市开展耕地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动态调整试点补助30万元;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情况核查与协同监测每县补助8-18万元。
5.申报程序:由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全省耕地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情况,直接安排到严格管控类耕地面积较大的县(市、区)。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5年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13号)。
1.文件依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补助对象和内容: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项目,支持集中安置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建设“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
4.申报程序:本项资金无需县级申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以县为单位,按照各县脱贫人口数量因素和收入因素进行切块分配,资金下达到县。每年度该项资金使用由县级和乡镇根据各地情况制定详细的奖补方案。
1.文件依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
2.补助对象:农业农村部农垦局、财政部农业农村司确定的“十四五”期间支持的国营云霄和平农场、沙县国营综合农场、浦城县仙阳茶场、福鼎市翁江茶场、寿宁县龙虎山茶场、柘荣县茶场6家欠发达国有农场。
3.补助内容:围绕接续支持农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欠发达国有农场加快振兴。主要支持产业发展建设,立足资源禀赋,振兴优势特色产业,促进国有农场巩固提升、转型提质。
4.分配方式:根据项目农场从业人员与收入、农场改革与发展等情况、项目农场绩效管理情况、综合衡量项目建设内容及资金量等因素,分配补助资金。
5.实施程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逐级向设区市、省级农业农村厅上报项目建设计划和补助资金需求;省农业农村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后,联合下达年度补助资金到县级;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农垦欠发达国有农场实施项目管理。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95号)。
1.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等。
3.补助内容:在安全利用类耕地实施品种替代、水分调控、土壤调理等农艺调控措施;在严格管控类耕地落实法律规定的有关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四项风险管控措施,以及开展各类降低耕地重金属影响的技术试验等。
5.申报程序: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的项目储备通知,编写实施方案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评审后入库。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5年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建设等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12号)。
1.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福建省种子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24号)。
2.补助对象:承担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的承储单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种子管理机构所属的国有单位)。
3.补助内容:省级每年储备100万亩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的需种量,用于灾后恢复生产和应急扩种粮食。安排资金用于承储单位储备种子的种款利息补助、收储相关费用、无偿用种补助、转商差价补助。
4.补助标准:种款利息补助按种子储备价格×当年银行贷款月利率×13个月预算;收储相关费用按照低温库储藏1元/公斤预算;无偿用种补助和转商差价补助按照实际情况核补;种款利息补助和收储相关费用可以调剂使用。
5.申报程序:项目资金切块下达相关县(市、区),由项目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项目实施方案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5年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10号)。
1.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福建省种子条例》、《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2.补助对象:承担农作物品种试验鉴定任务和农作物新品种展示示范任务的有关单位。
3.补助内容:组织水稻、大豆、玉米等主要农作物品种参加省级统一试验,全面鉴定品种的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病性,为品种的审定提供科学依据;建立水稻、玉米、大豆、甘薯、马铃薯、花生、蔬菜、果树、茶树、食用菌、药用植物等优质、绿色、专用、高效新品种展示示范点(片);对通过国家登记、省级认定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进行符合性验证试验和安全性跟踪鉴定评价。
4.补助标准:农作物新品种试验鉴定根据试验鉴定作物类型、品种数量和面积,按承担任务量每个承担单位补助5-50万元;农作物新品种展示示范根据每个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农作物新品种展示示范片个数及面积进行补助,按承担任务量每个承担单位补助5-55万元。
5.申报程序:项目资金切块下达相关县(市、区),由项目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农作物新品种试验鉴定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并结合地方工作具体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116号)。
1.文件依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2021年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及省政府办公厅批复、《福建省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2021-2025年)实施方案》(闽农综〔2020〕122号)、《关于确定福建省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2021-2025年)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闽农综〔2021〕5号)。
2.补助对象:承担14个农业良种重大科研育种攻关与产业化开发项目的福建省农科院水稻所、福建省农科院作物所、福建农林大学等10个单位。
3.补助内容:主要开展水稻、“两薯”、鲜食玉米、蔬菜、水果、食用菌和畜禽良种重大科研育种攻关与产业化开发,以及促进闽台种业融合发展。
4.补助标准:每个农业良种重大科研育种攻关与产业化开发项目补助120万元-260万元。
5.申报程序:根据《福建省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2021-2025年)实施方案》,项目一次性立项,农业良种重大科研育种攻关与产业化开发资金实行“前补助后奖励”管理机制,即经费按总量75%左右作为项目前期补助资金,分4年按年度拨付,25%左右作为项目后奖励资金,在第5年根据签订项目任务完成情况给予奖励。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5年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项目)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51号),见附件。
1.文件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24号)。
2.补助对象:水稻播种面积较大、水稻生产和产业化开发水平较高的粮食产能县。
5.申报程序:项目资金切块下达相关县(市、区),由项目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优质稻品种示范推广项目实施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