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今年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强调,要“加强和规范检察侦查”“推动数字检察深化升级”。当前,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为检察侦查工作注入了新动能,但实践中依然存在异常线索多而成案难、数据体量大而研判滞后等难题。对此,应进一步发挥数字化技术优势,推动检察侦查立案的智能化审查。这需要依托数字检察系统建构检察侦查案件的立案审查模型,实现异常数据线索、案件关联事实与犯罪构成要件、立案证明标准之间的智能化匹配。
第一,推进相关罪名犯罪构成要件的技术翻译。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案审查,需严格遵循犯罪构成要件的司法认定逻辑,依次对照对应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开展筛查。大数据智能审查的核心前提,是将刑法条文转化为模型可识别的知识图谱。这需要在办案人员主导下拆解相应罪名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要件,将相关要件分解为若干个可独立观察、可数据化的子要素,从而将相关要件映射为数据库中的字段和取值逻辑,并建立起数据之间关联图谱和碰撞规则。需注意的是,在实现构成要件的技术转化和知识图谱建设上,主观要件较于其他犯罪构成要件更有难度。因而,建设主观方面要件的知识图谱,需进一步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实践案例中提炼并加以类型化,依据分类细化方式实现其技术翻译。
第二,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技术规则推送异常行为线索。要通过大数据模型筛选方式获取司法工作人员的异常行为线索,除需要遵循犯罪构成要件的技术规则外,还需要获得广泛的数据支持。一是建立多源数据接入机制。检察机关在整合案件信息、文书数据、历史监督线索等内部数据的基础上,应协同接入公安机关、法院等外部单位的数据,实现与其他单位的数据共享。二是整合优化权力行使数据。针对归集的各类原始数据,通过删除重复数据、纠正错误数据、数据结构化转换等方式,统一汇聚所得数据的格式、编码规则等内容,探索建立有关司法工作人员行权数据的数据库。三是依据犯罪构成要件的技术规则模型,扫描司法工作人员的权力行使数据,通过数据比对、碰撞筛选出异常行为线索。
第三,抓取异常行为的立案标准事实并坚持人主机辅审查机制。筛查出异常履职行为后,需全面抓取相关的立案标准事实予以比对。例如,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情形,包含当事人自杀等严重后果,需调取案件当事人的个人状况数据,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情形。对此,检察机关需持续加强数据库建设,拓展检察侦查数字化立案审查系统的数据来源。同时,检察侦米乐股份有限公司查涉及的14个罪名的立案标准,虽然大多是具体明确到可以直接作出认定的要素,但部分“情节严重”等整体性评价要素,缺乏统一量化标准,需要司法人员专业研判。因此,这要求立案审查数字化工作要恪守人主机辅机制,由智能系统完成基础立案标准事实抓取比对后,由办案人员开展规范性价值判断,从实体要件维度精准判定异常行为是否符合刑事立案标准。
第四,建构案件立案证明标准的智能化审查规则。建构刑事案件立案证明标准智能化审查规则的核心在于,综合判断现有证据材料能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其本质是将刑事案件的立案证明标准转化为可量化、可关联、可推理的算法规则,实现对证据材料的体系化、自动化审查。具体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证据能力审查规则,主要审查证据是否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建立证据收集程序规则库,通过将证据合法性、真实性等要件转化为模型可识别的规则与参数,筛选出具备证据资格的案件材料。二是证明力评估规则,主要评估证据关联性的强弱。将案件中“人员—行为—时间—地点—结果”等实体要素进行关联建模,自动分析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逻辑链条,计算关联紧密度,同时对不同类型的证据赋予不同的权重系数。三是证据链完整性审查规则。通过自然语言处理与规则引擎,自动识别不同证据陈述之间的矛盾点,筛选可相互印证的证据组合,判断能否形成证据链。当案件证据链闭合度达到立案阈值时,则由系统生成侦查立案建议。
第五,分类分级处置系统智能推送的侦查立案建议。对模型认为达到立案证明标准而建议立案的,办案人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非经办案人员审查确认,不得立案。对立案建议审查无误的,可以根据现有证据情况、案情复杂程度、案件社会影响、刑事政策等因素,标注案件立案办理的优先级并附书面理由。对模型认为未达到立案证明标准而建议不立案的,应当视情况作出暂存待查或者流转给其他部门处置等方式分类处理,实现线索价值最大化利用。
第六,跟踪优化检察侦查立案审查的智能匹配系统。一是建立算法模型的双重校验与效果评估机制。动态监测模型输出线索的成案率、线索转化周期等关键指标,并定期对成案的线索进行人工抽查,复核智能判断与最终处理结果的一致性,保障模型的精准度与可靠性。二是构建从个案办理到模型优化的闭环反馈路径。通过总结类案的立案审查要点与数据要素,将个案办理中获得的创新经验反馈至模型,推动立案审查模型的迭代升级。三是形成“人工反馈—技术迭代—场景验证”的实时响应与优化链条。检察人员应当及时反馈立案审查模型的缺陷或者新需求,技术团队根据反馈信息调整算法规则、增补数据维度或者优化参数,并将改进后的模型置于新的办案场景中予以验证,不断提升立案审查模型的实用性和精准度。
[作者分别为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副教授;本文为2024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网络犯罪跨境数据调取规则研究”(编号:24BFX13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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