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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迪海关与财税团队:军品出口管制走私违法风险防范十问十答

2025-06-30 17:27:05 小编

  

兰迪海关与财税团队:军品出口管制走私违法风险防范十问十答

  自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法》)颁布以来,全国海关持续加强对受控物项出口合规性的监管力度,涉及军事装备及军民两用技术的出口活动已成为违法案件集中领域。值得警惕的是,多数涉案企业负责人存在显著的法规认知缺失,那些长期被业内默许的所谓“操作惯例”,实则可能构成行政违法乃至刑事犯罪。

  面对海关监管调查,企业决策者若缺乏专业应对策略,不仅难以有效化解危机,更可能因处置失当导致法律风险升级。基于此,本文系统梳理涉案企业在出口管制调查中的典型疑难问题,通过解析真实案例中的法律要点,为企业提供具有实操价值的风险防范建议。

  第一,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我国严格遵循国际防扩散体系的相关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武器贸易条约》等国际公约。

  第二,为了加强对军品出口的统一管理,维护正常的军品出口秩序。军品贸易涉及国家战略利益,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和特殊性。实施统一的出口许可制度,一方面能够确保军品出口活动符合国家外交政策和国防需求,避免无序竞争导致的技术泄露和市场混乱;另一方面通过全流程监管(包括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核查),防范未经授权的转口或滥用风险,切实保障我国军工企业及符合军品出口专营资质企业的合法权益。

  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二条,军品,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专用生产设备以及其他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出口经营者在对出口货物作初步判断之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弄清以上四个问题,基本上能够确定该产品是否属于军品。若仍不能确定,根据《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出口经营者无法确定拟出口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是否属于本法规定的管制物项,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咨询的,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答复。”

  我国实行统一的军品出口管理制度,禁止任何损害国家利益和安全的军品出口行为,依法保障正常的军品出口秩序。在具体管理体制上,我国军品出口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与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根据分工进行管理。主要的管理制度有:专营制度、许可制度和清单制度。

  出口专营制度。依据《出口管制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军品出口专营制度。从事军品出口的经营者,应当获得军品出口专营资格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军品出口专营资格由国家军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同时,《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也规定,未取得军品出口经营权的任何单位或者组织,不得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国家禁止个人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

  出口许可制度。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二十五条,军品出口经营者在出口军品前,应当向国家军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军品出口许可证。军品出口经营者出口军品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军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同时,《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也指出:国家对军品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军品出口项目、合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审查批准。军品出口,应当凭军品出口许可证。

  清米乐m6官网单制度。根据《出口管制法》的规定,我国军品出口实施清单管理制度,主要有:《军品出口管理清单》《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第一部分和《警用装备》。

  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军品出口经营者在出口军品前,应当向国家军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军品出口许可证。具体由国防科技工业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根据分工进行管理。

  根据《出口管制法》和《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唯一有权进行军品鉴定机构是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装备技术合作局。海关作为执法机关,其自身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均无权对涉案货物是否属于军品进行鉴定,其所作的鉴定结论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若海关怀疑出口经营者出口的货物是军品,其可以向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装备技术合作局提交《军品出口鉴定函》,就涉案货物进行详细介绍,并随附样品,以便对方鉴定。

  我国《军品出口管理清单》共分为十四类,其中第十三类“后勤装备、物资及其他辅助军事装备”13.1.1.2军用装具项下B类防护装具对防护产品进行了列举,包括钢盔,防弹背心及武器装备的罩、衣、套。因此,防弹背心在《军品出口管理清单》中,属于军品范畴。而对于防弹头盔是否属于军品,仍值得商榷。《军品出口管理清单》中并未明确列明防弹头盔,但从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来看,都被认定为《军品出口管理清单》13.1.1.2军用装具项下B类防护装具中的钢盔。

  我国将防弹头盔明确认定为军品的规范性文件是2024年7月1日生效的《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4年第21号(关于对有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现已失效),该公告第八条:“由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制成的防弹头盔、防弹衣、防弹插板、防弹板(防弹装甲板、复合防弹板)等防护装备,以及用于制作防护装备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无纬布靶板的出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且该公告对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相关物项作出明确要求“1.断裂强度≥40cN/dtex、初始模量≥1600cN/dtex且未加捻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参考海关商品编号:5402491010、5501900010、5503909010)。2.由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制成的软质无纬布叠层(不经加压)在面密度≤5.3kg/m2的情况下,防1.1g标准模拟破片(17格令模拟破片FSP)V50≥700m/s(按照GJB4300A-2012附录B《弹道极限V50试验方法》测试)(参考海关商品编号:5806409010)。”从公告来看,只有符合上述材质要求的防弹头盔、防弹插板等防弹产品,才属于军品,但该公告已于2024年12月1日被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密码局公告2024年第51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公告)废止。

  因此,对于防弹头盔等防护产品是否属于军品,还应当以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装备技术合作局的鉴定为准。

  在我国,军品出口需要提交《军品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证放行。实践中,出口经营者未提交《军品出口许可证》,其面临的责任类型取决于行为性质,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若出口经营者如实申报,但未提交《军品出口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若出口经营者申报不实,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米乐m6官网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

  若出口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如伪报品名,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可能构成《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走私行为。根据《出口管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或者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对军品出口实行专营制度和许可制度,但这里的专营并非专指国营企业、军工企业。《出口管制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军品出口专营制度。从事军品出口的经营者,应当获得军品出口专营资格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军品贸易公司,是指依法取得军品出口经营权,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同时,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取得军品出口经营权的任何单位或者组织,不得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国家禁止个人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因此,只要出口经营者不是个人,而且取得了军品出口专营资格,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均可从事军品出口业务。

  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军品出口经营者在出口军品前,应当向国家军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军品出口许可证。军品出口经营者出口军品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军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因此,无论采取何种贸易方式,只要出口的商品属于军品范畴,均需要向海关提交《军品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证予以放行。

  根据《出口管制法》第十六条规定:“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应当承诺,未经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改变相关管制物项的最终用途或者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出口经营者、进口商发现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有可能改变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

  对于最终用户而言,根据《出口管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若最终用户违反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管理要求,会被我国列入管控名单。对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禁止、限制有关管制物项交易,责令中止有关管制物项出口等必要的措施。

  对于出口经营者而言,不得违反规定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交易。出口经营者在特殊情况下确需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交易的,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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